排污許可證
瀏覽: 發布日期:2017-08-31
排污許可證
為規范排污許可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 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 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規定和《國務院辦 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 〔2016〕81 號),制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排污許可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排污單位的申請和承諾,通過發放排污許可證法律文書形式,依法依規規范和限制排污單位排污行為并明確環境管理要求,依據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實施監管執法的環境管理制度。
下列排污單位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
(一)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
(三)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
(五)依法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單位。
環境保護部按行業制訂并公布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分批分步驟推進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污單位應當在名錄規定的時限內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
環境保護部負責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各地現有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應實現數據的逐步接入。環境保護部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基礎上,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對全國的排污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排污許可證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排污許可證的執行、監管執法、社會監督等信息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記錄。